山西印发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

日期:2026/7/11 分类: 民政动态

本报讯 (记者 伍 欣) 近日,山西省民政厅印发《山西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机构与职责、评估程序、监督管理、评估等级应用、附则等内容。《实施细则》明确,按照分级实施原则,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民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成立评估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等级评估工作,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承担。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评估辅助性工作。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相关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对参评社会组织提出评价意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民政部门实行评估等级动态管理,及时掌握社会组织发展变化情况。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展示标志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获评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享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优先获得政府相关奖励扶持、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民政部门开展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费用,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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