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记录制度
日期:2024/11/16 分类: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
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是为了规范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以下是对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详细阐述:一、定义与目的
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有关信息。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旨在规范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行为,保障志愿者权益,促进志愿者队伍建设,并为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有效管理和评估依据。
二、记录内容
志愿服务记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居住区域、联系方式、专业技能和服务类别等。
2、志愿服务情况: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活动组织单位和活动负责人等。其中,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实际付出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
3、培训情况: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培训的名称、主要内容、学习时长、培训举办单位和日期等信息。
4、表彰奖励情况:包括志愿者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的名称、日期和授予单位。
5、评价情况:包括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评价以及评价日期。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完成情况、志愿服务对象反馈情况,对志愿者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三、记录原则
志愿服务记录应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准确、完整:确保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真实可靠,无虚假、遗漏或错误。
2、无偿:志愿服务组织应无偿为志愿者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3、及时:志愿服务组织应及时记录志愿服务信息,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四、记录方式
志愿服务记录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记录志愿服务信息。
2、纸质载体:志愿服务组织也可以通过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但应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五、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志愿者的需要,以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为依据,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载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和记录单位,也可以包含记录的其他信息。
六、管理与监督
志愿服务组织应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民政部门有权对志愿服务记录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志愿服务组织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对于违反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行为,民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七、意义与作用
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在以下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1、拓宽渠道、方便参与:通过记录志愿服务信息,为志愿者提供更多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机会和渠道。
2、供需对接、资源整合:有助于志愿服务组织更好地整合志愿服务资源,实现供需对接。
3、身份认同、权益保障:为志愿者提供身份认同和权益保障的依据。
4、服务记录、转移接续:记录志愿者的服务经历,便于志愿者在不同组织间的服务转移和接续。
5、激励回馈、有效依据:为志愿服务组织激励和回馈志愿者提供有效依据。
6、诚信倡导、信用积累:有助于倡导诚信志愿服务,积累志愿者的信用记录。
综上所述,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是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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