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作风的定义及三个标准是什么?
日期:2024/11/29 分类: 社会工作者
家长作风是与法律实践相关联的,但是社会工作干预亦提供了这样的机会。在社会工作历史的特定的时期,家长作风一直是受到倡导的,并认为对于某些案主,社会工作者应对他们扮演积极的家长角色或行为。
后来,由于社会期待家长角色应由社会机构来扮演,因此,个别社会工作者的这种家长式的行为就受到了挑战。家长作风涉及对另一个人自由的某种干预限制。
韦利提出评价家长作风的三个标准:
①对一个人自由选择生活计划的干预不应该严厉;
②干预包含着对那个计划中某些成分的偏爱与支持;
③计划中明显存在着由于案主没能力决定其自己的目标因而
必然会导致某种失败的理由。
不管怎样,即使在缺乏预见性、不成熟等条件下,家长作风也不应该在社会工作中存在,因为它可能由于对标准的定义问题而导致工作者的放纵和对当事人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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