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日期:2018/3/11 分类: 地名法规政策查询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七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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