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什么?
日期:2024/12/11 分类: 残疾人捐赠

一、征收范围与对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通常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当地单位)。这些单位如果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则需要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与计算方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三、用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2、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3、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4、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5、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
6、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费用。
7、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四、减免与缓缴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存在减免与缓缴的优惠。具体来说:
1、分档减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这一政策已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2、暂免征收: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缓缴申请: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可向负责本单位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综上所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项旨在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政策工具。通过缴纳和使用这笔资金,可以有效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发展和完善,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好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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