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7部门联合印发进一步推进残疾孤儿收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5/9/19 分类: 民政动态
本报讯 (记者 安 娜) 为进一步鼓励国内家庭依法依规收养残疾孤儿,更好促进残疾孤儿融入社会、成长成才,湖北省民政厅等7部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孤儿收养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稳妥推进送养工作、规范开展收养评估、依法办理收养登记、依规办理户口迁移、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管理等内容。《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保障政策衔接,继续保障基本生活,延续医疗保障待遇,加强康复救助保障,落实教育保障政策。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可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民政部门应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将符合条件的依规纳入保障范围。被收养残疾孤儿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类别,按规定分类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被收养残疾孤儿需要定期康复的,收养家庭可以自愿选择省内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进行康复。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当地教育资助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入园入学。符合条件的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就读的被收养残疾孤儿,按规定享受助学金、免学费等政策。被收养残疾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符合条件的适龄被收养残疾孤儿,可享受省民政厅实施的特殊困难儿童免费学历教育项目政策。
《实施意见》从加强部门协作、加强关爱服务、加强跟踪回访、加强政策宣传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被收养残疾孤儿的关爱服务,建立监督跟踪管理机制,强化政策宣传,促进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家庭依法依规收养残疾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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