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捐赠都能税前扣除吗?

日期:2024/1/12 分类: 公益慈善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

那么,对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有何要求?公益性社会组织要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在三年有效期内。如公益性社会组织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除特殊规定外,企业、个人的相关捐赠支出均不可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提醒捐赠人,在向外捐赠时要及时取得捐赠票据。捐赠人可提前登录财政部门官方网站,查看捐赠票据样式,要求被捐赠人开具正确的捐赠票据。
如个人发生公益捐赠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可暂凭公益捐赠的银行支付凭证,进行税前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进行相应扣除。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举例说明:
某企业当年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如通过红十字会捐款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1000×12%=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950万元
(50万<120万元,可直接扣除)
应纳税款=950×25%=237.5万元
如通过红十字会捐款15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捐赠扣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计算如下(假设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允许扣除的捐款限额=1000×12%=1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120=880万元
(150万>120万元,只能扣除120万元)
应纳税款=880×25%=220万元 
按照慈善法规定,超出120万元的剩余部分即30万元可以结转下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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