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办法

日期:2026/1/10 分类: 民政动态

近日,浙江省民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团省委、省妇联等部门印发了《浙江省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浙江省首个聚焦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省级规范性文件,标志着该省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评估干预工作迈入新阶段,为防范化解家庭监护风险、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安全防线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办法》明确,评估主要面向三类重点关注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一是临时监护、遭受监护侵害、涉及监护权转移等情形的未成年人,二是各类困境未成年人,三是其他需要关爱帮扶和权益保障的未成年人。启动评估有七类情形,分别是包括:临时监护期间,监护人提出接回抚养未成年人;办理监护侵害类、监护权转移类案件时,需要撤销监护权或指定监护;附条件不撤销监护权考验期结束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当事人提出恢复监护权申请;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婚姻家庭纠纷等案件;开展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家庭教育指导等关爱服务等。

《办法》指出,有关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未成年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评估内容包含评估监护人监护能力和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两大维度,下设经济保障能力、身心健康状况等15项一级指标,经济收入、补助使用等35项二级指标,“能否满足日常生活和照料需要”等43项评估要点。评估部门应当综合分析评估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否正确履行家庭监护责任、是否具备家庭监护能力、是否存在家庭监护风险作出评估结论,划分监护风险等级,分类提出干预帮扶建议。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评估部门要跟踪了解监护人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办法》规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通过随机暗访、数据监测、结果复核等多元化监管方式,强化评估管理和过程监督。建立评估全流程台账,确保委托评估全程可监管、可追溯、可核查。建立第三方机构社会公布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机构资质、评估业绩、信用状况等信息。(根据浙江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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