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

日期:2026/3/1 分类: 民政动态

本报讯 (记者 杨景莹) 日前,福建省民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净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进行了界定,内容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向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出具预收费情况书面说明和风险提示函,详细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权利义务、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

在收费标准与规范方面,《办法》提出,采用预收费方式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门户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预收费对应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送。《办法》明确,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养老机构预收的养老服务费不得超过12个月。养老机构预收养老服务费周期超过3个月的,应在收费前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在部门责任与监管处置方面,《办法》提出,民政部门依法规范、监督养老机构预收费行为,按规定牵头做好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以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养老机构预收费收取和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并将预收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的重点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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