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草案三审稿拟从四方面修改 明确政府和社会救助职责 增加方便群众申请的规定

日期:2026/4/28 分类: 民政动态

本报讯 (记者 朱婕妤)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于4月27日至30日在北京举行,社会救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三审稿)将提请审议。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施春风就草案相关情况作了介绍。

草案三审稿拟从四方面作出修改:一是在明确政府社会救助职责基础上,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解困脱困。二是根据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明显减少的实际情况,将“流浪乞讨人员”修改为“流散人员”,不涉及制度内容调整。三是为了让群众更便捷地申请、获得社会救助,增加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化水平。四是完善法律责任,对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对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施春风还介绍,草案三审稿贯彻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明确社会救助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对政府责任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了具体规定。政府责任方面,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科学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社会救助。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的职责。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方面,设“社会力量参与”专章,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自愿开展帮扶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为方便群众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草案三审稿作出一系列便民规定:明确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在救助申请方面,规定对于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代为申请。在受理方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在审核确认方面,规定健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确认效率和准确度。加强信息共享,对可以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核实的情况,不得要求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此外,草案三审稿还规定社会救助对象遇有紧急情况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先行救助;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提供在线申请、查询、投诉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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