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印发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日期:2026/5/12 分类: 民政动态

本报讯 (记者 杨景莹)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慈善组织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相关组织的合法权益,浙江省民政厅近日印发《浙江省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基准》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准》明确,其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其他依法履行民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对本省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将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处罚种类与幅度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基准》将行政处罚裁量划分为五个阶次: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并分别列出了具体适用情形。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为特定种类或者涉特定数量的,原则上仅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

在判断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时,《基准》要求综合考虑违法手段、主观过错、持续时间、涉及金额、社会影响、危害对象数量、违法所得以及当事人整改态度和配合调查情况等多重因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基准》明确,对慈善组织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时,需综合考量其岗位职责、任职时间、与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确保处罚适当。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或委托人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该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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