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修订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困难伤残人员康复保障
日期:2026/5/23 分类: 民政动态
本报讯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实施。《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贵州省社会困难肢残者普及型假肢配置项目”“贵州省困难家庭肢体功能障碍者救助性康复项目”“贵州省困难听力障碍者助听器验配项目”。《办法》提出,省民政厅负责全省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的资金安排、组织实施、督促落实、绩效评价指标制定和评估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负责项目前期组织、政策宣传,确认资助对象身份信息、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并签章。市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户籍在贵州省,符合项目收治条件的特困供养患者、城乡低保患者、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患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患者等,经申报批准可获得民政伤残康复公益项目免费资助。已享受过同一项目资助的,原则上两年内不再给予项目资助。未满8周岁的患者,可每年享受一次救助性康复项目资助;未满18周岁的生长发育期患者,可每年享受一次普及型假肢配置项目资助和助听器验配项目资助。
《办法》明确,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度项目工作完成后,省肢体康复中心应对项目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提交省民政厅审核,同时根据会计档案管理规定保存项目档案资料备查。
(施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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