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印发收养评估实施细则

日期:2026/6/27 分类: 民政动态

本报讯 (记者 刘静静) 日前,四川省民政厅印发《四川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民政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收养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收养意愿,填写《收养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按提交收养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收养排序,并建立收养申请人排序台账;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信息配对与确认、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收养能力评估采用评分制,夫妻双方共同作为收养申请人的,双方评估结果均应“合格”,最终评估得分取双方平均值。

《细则》提出,民政部门在收到收养评估报告后,筛选出评估合格且分值最高的收养申请人,向收养申请人和送养人同时出具《融合通知书》。收养申请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在收到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到民政部门办理融合手续,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融合期满后,由评估方对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进行评分。融合评估不合格或者融合失败的,按照收养能力评估分值高低,通知下一名收养评估合格的申请人进行融合。

《细则》要求,评估方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接受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完成评估。评估方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和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养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对受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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