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法社会组织亮剑 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生态

日期:2026/7/25 分类: 民政动态

自民政系统开展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专项整顿工作以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已连续公布两批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进一步释放民政部门对非法社会组织紧盯不放、持续严打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为全方位、多视角深化普法释理,引导全社会认清非法社会组织的真实面目与深层危害,本期特邀上海交通大学教授徐家良,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韩俊魁,华北电力大学教授朱晓红、副教授杨维东,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侯志伟,分别从依法取缔、以案释法、综合治理、规范发展、长效常治等角度撰写深度解读文章,探讨如何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组织发展生态。

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 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徐家良

今年以来,民政部连续公布两批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并号召社会各界积极提供非法社会组织等“山寨社团”问题线索,充分彰显了民政部门对非法社会组织紧盯不放、持续严打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这三种类型社会组织均须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成立登记,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和指导。关于非法社会组织的认定,依据2025年民政部发布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一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二是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三是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需要说明的是,非法社会组织不包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

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如下:一是违法成本低。多数非法社会组织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没有固定的线下场所和空间,致使违法成本低。二是利益链条驱动。部分非法社会组织通过颁发荣誉奖项或证书拉拢人员,并收取相应费用,攫取可观非法利益。三是迷惑性和欺骗性极强。非法社会组织往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高大上的名头,或冒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属机构,有的刻意在党政机关附近租用活动场地,拉拢退休干部参与活动,制造与国家机关存在关联的假象;有的打着促进经济发展、弘扬传统文化、推进公益慈善和维护生命健康等旗号招摇撞骗,蒙蔽公众、迷惑社会。四是善于包装与借势。非法社会组织模仿正规社会组织,给相关人员冠以“会长”“秘书长”等看似正规的称号,通过伪造公文、克隆网站等手段营造官方假象,借助社会名流“站台”,欺骗部分媒体为其宣传,以此博取社会公众的信任。

非法社会组织的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对国家、社会和公众造成多重危害:一是危害国家安全。境外敌对势力可利用非法社会组织的外衣,以从事公益活动的名义,在绕过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情况下,收集个人和单位敏感信息,寻找和收买“代理人”。二是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与群众财产安全。部分非法社会组织开展非法集资、诈骗等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侵害群众的财产安全;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名义骗钱敛财,损害国家形象;还有的通过认证或颁发荣誉牌匾,干扰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破坏正常经济秩序。三是侵蚀社会公信力。社会组织最核心的财富是其公信力,即社会公众的信任。非法社会组织的欺诈行为容易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削弱合法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使社会组织整体陷入信任危机,进而造成合法社会组织难以筹到善款、社会组织运作空间越来越小的局面,最终降低社会诚信基础和互信水平。

综上所述,非法社会组织的存在源于其低成本、高收益的运作模式,加之极强的欺骗性和迷惑性包装。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既能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又能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确保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贡献独特力量。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

正本清源 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杨维东

近日,民政部再次公布地方民政部门依法查处的9起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持续释放从严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的鲜明信号。这是新形势下对社会组织实行常态化监管的有力举措,也是正本清源,引导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招,警示意义重大。

社会组织作为连接政府、市场与公众的重要桥梁,在公益慈善、产业发展、乡村振兴、志愿服务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合法登记、规范运营的社会组织,是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力量,能够广泛集聚社会资源,凝聚群众力量,弥补政府公共服务的短板。

然而,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擅自开展活动时有发生,部分非法社会组织冒用“国字头” 机构或行业协会名义蹭政策热点,借公益、产业帮扶之名收取“会费”、售卖虚假资质,扰乱登记管理秩序,侵害企业群众财产权益,严重稀释合法社会组织的公信力,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此次民政部门依法查处的9起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包括模仿政府机构设立“支队长”“督察长”“政委”等职务的“中国国际救援中心(集团)江苏省应急救援总队徐州支队”,设置理事会等组织架构的“忻州市周易协会”,开展电力电气职称评审、新型电力系统产业服务和培育、会议展览等活动的“智能输配电设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被撤销分支机构资格仍以省级学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并为某企业授牌的“湖南省辞赋学会”。这些典型案例形式多样、伪装手段多元、活动领域宽泛,凸显非法社会组织不断迭代变种、隐蔽化复杂化发展的新态势。

非法社会组织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阻滞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进程,持续侵蚀社会治理根基,甚至威胁国家安全,必须坚决打击整治。近年来,民政部门持续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依法处置一大批非法社会组织,有效净化了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同时,前述案例表明,当前我国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呈现出许多新动向、新特征,开展活动更加隐蔽,迷惑性更强,网络化特征也愈发突出,识别、查处和溯源难度持续加大,为社会组织执法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面对非法社会组织迭代变异、隐形变异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民政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不断升级监管手段,完善非法社会组织监管的政策“工具箱”。通过畅通监督渠道、征集线索、强化以案普法、定期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能力,持续压缩非法社会组织生存空间,以常态化、动态化监管肃清行业生态。

激浊才能扬清,正本方可兴业。随着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力度的不断加大,打击方式也在不断优化,社会各界对非法社会组织的防范意识明显增强,非法社会组织综合治理格局初步形成。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是一场持久战,需要调动各方力量,针对不同阶段的不同情况系统推进、整体施策。此外,在常态化打击整治、公开曝光典型案例、肃清非法社会组织顽瘴痼疾的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对合法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托举力度,树立“严选”社会组织形象,在不同的细分领域打造标杆性社会组织,通过正向扶持和规范引导,让真正致力于公益、学术、行业服务的优质社会组织脱颖而出,持续涵养风清气正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副教授)

维护登记管理秩序 筑牢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根基

朱晓红

近日,民政部公布9起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这些非法社会组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不仅破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侵蚀社会组织公信力,也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例如,“常州市金坛区关爱退役军人协会”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并向相关人员颁发所谓“荣誉证书”;“湖南省辞赋学会”原系某协会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仍擅自以“湖南省辞赋学会”名义开展活动;“永州市零陵区龙伯高文化研究中心”混淆“名称预核准”与“正式登记成立”的法律界限;“中国国际救援中心福建总队鳌峰消防特勤大队”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并冒用“中国”“国际救援”“总队”“消防特勤”等字眼。民政部门持续打击整治此类非法社会组织,扎实开展以案释法、以案促治,将个案办理成效转化为行业治理效能,确保社会组织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发展生态持续净化,治理根基日益夯实。

维护登记管理秩序,筑牢非营利审查防线。非营利性是社会组织的核心法律特征,也是其区别于企业的根本制度标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是法律对组织宗旨、资产来源、治理结构的实质性审查——确认其是否真正以非营利为目的、是否具备规范运行条件、是否能够有效服务公共利益。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非法社会组织,目的在于维护这一制度防线的严肃性,确保只有通过审查、确认承载非营利属性的组织才能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从而守护社会组织领域的基本制度底线。上述非法社会组织,绕开法律设定的审查门槛,被民政部门依法查处,这彰显了登记管理制度的刚性约束,有效维护了社会组织领域的准入秩序。

保障公民结社权利,夯实公共性发展根基。非法社会组织未经登记就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特别是以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是对法定结社秩序的践踏。结社权利受宪法保障,但结社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因为公共领域的结社行为涉及不特定第三人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结社权的实现有赖于权利保障与依法监管的平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正是这种平衡的具体展开:既为合法结社提供制度通道,保障公民结社权的有序实现,也通过登记门槛和监管规则,防止结社权被滥用为侵害公共利益的工具。登记管理制度为合法结社提供清晰路径,也为公共利益划定保护边界。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正是为了保障宪法结社权利在合法轨道上健康运行,为社会组织承载公共性、服务公共利益的发展道路夯实根基。

修复公共信任,保障合法社会组织权益。社会组织有效运转的前提,是社会公众对其公信力的认可。非法社会组织刻意模仿合法社会组织的名称、组织架构和活动方式,以“评比表彰”“学术交流”“应急救援”等名义开展活动乃至骗钱敛财,本质上是利用公众对社会组织公共性的信任,却不承担任何公共责任,进而消耗公众对社会组织领域的整体信任,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守法合规的社会组织不仅面临不正当竞争,其公信力也被非法社会组织暗中透支。民政部门依法打击并公布相关典型案例,正是向公众传递清晰信号:违法者将受惩处,制度在有效运转,合法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值得信赖。这既是对公众信心的修复,也是对合规运营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深化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生态。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是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但远非全部。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组织发展生态,需要不断建立健全党建引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自律自治相融合的综合治理体系,做到多措并举、综合施策。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领域法规体系建设密集推进,制度体系的关键拼图逐一补齐,为依法治理提供了坚实依据;民政部门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社会组织保持“零容忍”打击整治态势,形成有力震慑;民政部门同步开通官方查询平台和政务微信,以信息公开赋能社会监督。总之,综合治理贵在“综合”、重在“治理”,相关部门必须在综合施策、协同联动中增强治理效能,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生态持续向好。

(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华北电力大学回天治理研究院社会组织研究中心主任)

以案为鉴 惩防并举

持续深入推进非法社会组织打击整治工作

韩俊魁

近年来,民政部门对非法社会组织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拓宽举报渠道、加强线索排查、依法查处取缔、公开曝光警示等措施,持续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工作,有力遏制了非法社会组织的蔓延势头。近期,民政部公布9起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示警,既彰显了民政部门依法履职、敢于亮剑的坚定决心,也体现了“打击与预防并举、执法与教育并重”的治理理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精准揭示了非法社会组织的违法本质,所有案例均违反了《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第三条第一种情形,即“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这些案例集中暴露出非法社会组织组织化、伪装化、复杂化等特点——有的搭建层级分明的组织架构,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并悬挂牌匾,从外表看与合法社会组织无异;有的在被依法撤销分支机构后,改头换面以新的非法社会组织名义继续活动。典型案例的公布,层层剥开非法社会组织的伪装,使公众清晰认识到“有章程、有架构、有证书”不等于合法登记,“名号响亮”不等于官方认可,有效提升了社会公众的辨别防范意识。

民政部门通过典型案例深刻揭露了非法社会组织的严重危害。一是假借政府之名误导公众,在名称中刻意嵌入“中国”“国际”“救援”“应急”等字眼,仿冒政府机构设置职务、悬挂标识,一旦在真实灾情中盲目介入,轻则贻误专业救援,重则危及群众生命安全。二是扰乱市场秩序,以“劣币驱逐良币”的方式挤压合法社会组织生存空间,破坏行业健康发展生态。三是为沽名钓誉、招摇撞骗等行为搭建平台,通过颁发虚假证书、授牌、开展非法职称评审等助长不正之风。四是部分非法社会组织以境外登记企业为掩护在国内活动,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的现实风险。典型案例的公布,使社会各界对非法社会组织的危害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有效调动了群众参与监督举报的积极性,构建起群防群治的坚固防线。

公布典型案例是民政部门推动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典型案例的公布,让潜在违法者看到“伸手必被捉”的后果,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强大震慑;为各地民政部门提供可参照的执法样本,有助于提升基层执法的规范性和精准度;坚持以案释法,既为受害群众和合法社会组织正名,也警示社会公众远离骗局,保护了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维护了合法社会组织的正当权益,净化了社会组织的发展生态。

期待民政部门持续深化典型案例公布工作,不断织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法治之网,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营造更加清朗的环境,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凝聚更多正能量。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彰显治理决心 筑牢长效防线

侯志伟

近日,民政部持续选取并公布依法查处的9起非法社会组织典型案例,这一举措是深化社会组织治理、维护法治权威的有力抓手,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强化底线威慑,通过以案释法,向全社会鲜明树立“未经登记不得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法治红线,有力震慑违法违规行为;二是赋能基层执法,通过对隐蔽性、变异性等新型违法特征的深度剖析,为基层执法提供精准识别与高效查处的实操指引;三是动员社会监督,进一步巩固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监督格局,在全社会营造共同抵制非法社会组织的浓厚氛围。

非法社会组织从多个维度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一是冲击法治根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是法律法规明确的基本安排,非法社会组织无视制度刚性、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公然挑战政府管理权威。二是侵蚀市场信任。部分公众对合法社会组织认知有限,非法社会组织趁机浑水摸鱼,通过乱发证书、非法集资、夸大宣传等行径误导公众,严重损害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生态。三是损害政府公信。部分非法社会组织“装腔作势”,模仿官方机构打造“李鬼”组织,混淆视听、抹黑政府形象,不仅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更严重透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既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持续公布典型案例,正是推动此项工作走深走实的关键举措。当前,面对新形势新挑战,亟须构建“标本兼治、长效常治”的常态化、全链条打击整治体系。一是加强联动执法与精准打击。建立健全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查联处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隐蔽性强、流窜作案的非法社会组织开展“穿透式”摸排,实施精准打击,使其无处可藏、无处可躲。二是切断非法利益链条。将打击锋芒延伸至非法社会组织的资金流向和活动载体,金融监管等部门应严查其非法融资、敛财行为,从经济源头遏制其坐大成势。三是强化责任追究与群众防线。加快完善配套法规,明确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个人法律责任,探索建立“谁发起、谁负责、谁受益、谁担责”的追责体系。同时,持续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和常识普及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辨识能力,从根源上铲除其生存土壤。

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绝非一时之功,而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社会治理工程。建议从制度层面确立“民政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保持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高压态势,坚决做到“发现即查处、查处即曝光”,全力护航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夯实法治根基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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