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发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日期:2025/2/21 分类: 民政动态

本报讯 (记者 周佩滢) 近日,民政部发布《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一是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二是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三是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同时明确,非法社会组织不包括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

《办法》提出,取缔非法社会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会组织,经劝诫、教育后主动及时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缔决定。

据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民政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4年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处置非法社会组织1066家,进一步强化了“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2000年4月民政部发布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对于依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非法社会组织活动更加隐蔽,发现难、取证难;违法成本偏低,许多非法社会组织被取缔后,换个“马甲”继续开展活动;各地执法程序不统一,有的繁琐复杂,有的简单随意。这些都对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制度依据提出了新要求。本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针对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制度层面提出改进措施。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提出“一报六不做”,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共同抵制非法社会组织。“一报”即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线索,“六不做”即不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不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不给非法社会组织提供网络活动平台、不向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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