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社会工作:个人责任论

日期:2024/11/30 分类: 社会工作者

个人责任论是指某个人的残疾是由于某个体的原因造成的,个人要为之负责的理论。由于残疾的个人(或家庭)悲剧,个人要承担在治疗残疾中的痛苦。残疾人在治疗过程中的痛苦既是肢体上的,也是心理上的。

个人因不幸所导致的肢体或其他器官的残疾(严重创伤)则是他由一个正常人变为与常人不同的残疾人的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常常采取渐进沟通模式,即不但在关于残疾程度的沟通渠道方面是由当事者家人再进到当事人,而且在残疾真实状况的告知过程中也是渐进的,以利于当事人及其家人有思想准备,更易于接受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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