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修订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日期:2026/1/16 分类: 民政动态
本报讯 (记者 安 娜) 为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近日,北京市民政局修订印发《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工作规范》共13章184条,主要修改了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工作职责、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相关程序要求、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申请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
《工作规范》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将现存纸质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并形成数字化档案副本,自动生成电子档案。按照异地调档工作要求,及时配合调档发起方完成调档工作。应为有意愿的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简约式、婚礼式和集体式颁证服务,颁证仪式由婚姻颁证员或者特邀颁证师主持。应为有意愿的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师、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等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工作,辅导的内容包括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咨询、离婚调解、法律咨询以及其他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辅导。婚姻登记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时,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危重病人、高龄老人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近亲属可以向当事人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预约上门服务。上门服务当天,应当至少有1名当事人成年近亲属在场并见证,至少安排2名婚姻登记员到约定地点,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为危重病人上门服务时,婚姻登记员应当对办理过程录制影像资料。此外,婚姻登记当事人应当对出具的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填写《婚姻登记个人信用信息风险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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