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出台《社会组织负责人谈话办法》

日期:2026/2/26 分类: 民政动态

为加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管行为,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海南省民政厅近日印发《社会组织负责人谈话办法》。

《办法》明确,谈话分为工作谈话、提示谈话和约谈三种类型,实行分类施策、分级管理。工作谈话侧重日常沟通与指导;提示谈话着眼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风险预警;约谈则针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大事件或拒不配合监管等严重情形而采取,旨在通过调查核实、严肃批评并督促其限期整改的监督管理方式。

《办法》规定,谈话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等共同实施。约谈时须确保谈话人员不少于两人(含一名专职记录人员),全程记录并形成笔录,确保程序合法、过程规范。谈话信息,特别是约谈及整改情况,将记入该社会组织的信用档案,并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办法》强调,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以约谈代替行政处罚。约谈中发现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经约谈后拒不整改且其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及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同时,须将谈话通知书、笔录、整改报告等全部材料立卷归档,形成完整的监管档案。 (杨楚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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