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金会的定义

日期:2024/11/11 分类: 基金会管理条例

对基金会进行定义涉及对公益和慈善的理解,涉及《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事业的界定及《慈善法》关于慈善活动的规定。《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以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从以上界定来看,“公益”与“慈善”的内涵和外延大抵是相同的,甚至“慈善”大于“公益”,是可以相互替代使用的。《慈善法》是《基金会管理条例》的上位法,且晚于《基金会管理条例》颁布。可以将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的界定,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捐助法人。”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明确,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九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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